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要式证券。3、票据是货币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7、票据是提示、返还证券。票据的性质: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是经过票据行为(在规定格式的票据上,以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填写确定的日期、金额和签章)后才形成的,或者说是票据行为创设的。如果没有票据行为,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它与仓单、栈单、提货单等只能证明原有权利已经存在的单据是根本不同的。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按照法定的格式和条件作成,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的要式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票据的物质形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在我国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统一的票据格式);二是必须按票据法规定准确作出文字记载。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产生是没有原因的,而是指票据因一定的基础关系(如买卖、赠与)产生以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的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债务人证明取得该票据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