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属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无效的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是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与合同书的区别: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