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部队营房及军事设施;2、机关办公用房;3、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
5、公办学校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6、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7、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部队营房及军事设施;2、机关办公用房;3、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
5、公办学校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6、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7、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